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專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而是直接計入工程的成本或其他科目;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用于生產或銷售的,則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以后一旦改變用途,則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但對于企業(yè)來說,往往會遇到以下情況:購進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等,到了最后貨物并未用完,但進項稅額已經過了180天的認證期導致無法抵扣。因此,對于準備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等的,可先抵扣后轉出,即購入時先認證通過后予以抵扣,以后將其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等時,再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以避免因未使用完而超過了抵扣期限給企業(yè)帶來損失。
例:甲水泥批發(fā)企業(yè)于2010年1月購進一批水泥,價款585萬元(含稅),準備于3月份建造一座倉庫。此倉庫于2010年12月竣工結算時,仍有117萬元(含稅)的水泥未使用,并準備對外銷售。請對其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甲企業(yè)將購入水泥的進項稅額直接轉入工程成本。這樣處理的結果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甲企業(y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0。
方案二:先抵扣后轉出。即將材料的進項稅額在當初購進時抵扣,在改變用途時再轉出。甲企業(yè)購進材料時抵扣的進項稅額=585/(1+17%)*17%=85(萬元)。從2010年3月至2010年12月,累計轉出的進項稅額=(585-117)/(1+17%)*17%=68(萬元)。則實際抵扣進項稅額=85-68=17(萬元)。
由此可見,方案二要比方案一多抵扣進項稅額17萬元,從而少繳增值稅17萬元。因此應當選擇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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