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4024-1115
土地增值稅是以納稅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依照規定稅率征收的一種稅。
通常情況下,7日內申報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的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提供下列資料:
(1)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
(2)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
(3)房地產評估報告。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的完稅證明。
(5)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定期申報
對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
預售處理
對納稅人預售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凡當地稅務機關規定預征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按規定比例預繳,待辦理決算后,多退少補;凡當地稅務機關規定不預征土地增值稅的,也應在取得收入時先到稅務機關登記或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