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1)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①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②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
(2)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3)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后,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可以申請代開發票。
(4)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二、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需要攜帶哪些資料?
1.在辦稅服務廳國稅指定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