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維護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是國家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是國務院于1985年2月8日發布,并與同年1月1日起實施的。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而對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個稅種。
征稅范圍
城建稅的征收范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征收“三稅”的其他地區。城市、縣城、建制鎮的范圍,應根據行政區劃作為標準。
計稅依據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之和。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規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經濟制裁,不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但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罰時,應同時對其偷逃的城建稅進行補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
稅率
城建稅的稅率,是指納稅人應繳納的城建稅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之間的比例。實行差別比例稅率,即按照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實行了三檔地區差別比例稅率。具體為:
1.納稅人所在地為城市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或者建制鎮的,稅率為1%。